Page 156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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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贊同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制度結合運用的觀點


                                                 第一節  實務的見解


                                  法務部針對「教育基金會得否將捐贈收入再捐贈設立公益信
                              託」的問題,曾為解釋,其解釋內容如下 (法務部 100 年 1 月 5
                              日法律字第 0999054849 號):

                              一、現行民法及信託法並無限制規定,故於未違反其他相關法律
                                  特別規定,未逾越章程及其捐助行為所定目的範圍下,應無
                                  不許之理。前揭內容係屬事實認定,宜由教育部依公益信託
                                  許可及監督辦法規定為考量審認。

                              二、財團法人捐贈行為之效果,須視個案情形,並以「捐贈行為
                                  是否使財團法人無從完成其特定之目的,而導致欠缺財團法
                                  人法定存在要件」為判斷標準,判斷財團法人捐贈其財產行
                                  為之效力。

                              三、文教基金會解散後之賸餘財產可否直接成立公益信託,而不
                                  必歸屬地方自治團體,倘該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之相關法律
                                  並無此特別規定,而章程如修正明定解散後之賸餘財產可直
                                  接或間接成立公益信託,似無不可。惟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

                                  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民法第 44 條但書)。
                                  從法務部的前揭解釋,可知在基金會 (財團法人)  存續期間

                              而以捐贈收入再設立公益信託,須 (一)  該捐贈行為未逾越章程
                              及其捐助行為所定目的範圍;(二)  該捐贈行為未使財團法人無從
                              完成其特定目的而影響該財團法人的存在要件。至於基金會解散

                              後的賸餘財產得否成立公益信託,須視章程是否有規定,未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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