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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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公益信託與財團法人間公益資源的互為運用  147



                                |第二章|
                                公益信託財產運用於財團法人的探討


                                             第一節  公益信託尚在存續期間


                                    公益信託關係存續中,得否將收益或受捐贈的財產另外設立
                                財團法人,此乃屬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若委託人已於信託契約
                                或遺囑中明定,則受託人應依委託人的意願另外設立財團法人。

                                惟須考量者,因財團法人的設置於法律上有多重限制,例如成立
                                的門檻金額相當高、須有主事務所及專職人員如董事、及其有存
                                續期間的限制等,故就實際上的考量,會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另外
                                將信託財產或其收益用來設立財團法人的實益似乎不大。


                                              第二節  公益信託關係終了時


                                    依信託法第 79 條規定:「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而無信託
                                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之
                                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之公益

                                法人或公益信託。」故公益信託關係消滅時,如信託行為訂定有
                                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固應歸屬於其所定之人;惟如信託行為
                                未訂有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依信託法第 79 條之規定,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得為類似的目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

                                移轉於有類似目的的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雖然信託法第 79 條
                                規定得於信託契約中約定以個人為歸屬權利人,但實務上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均不會允許委託人將賸餘財產歸屬於個人,而排除一
                                般信託法上法定歸屬權利的受益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換言

                                之,該歸屬權利人得為財團法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將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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