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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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體系,經由稅制上的管理及稅捐上的減免;另一個系統則是
由社政體系所訂頒的規定,以規範各類型組織的募款活動。公益
勸募的法令規範最早是在 1943 年發布的「統一捐募運動辦
法」,其內容僅有十條條文,主要是針對民間及政府的勸募行為
做原則性規範。然而該辦法已不符合當今需求,在 1999 年 921
地震後,一連串的勸募活動引發國人對捐款數額、流向、運用與
徵信等問題的高度重視,因而有「公益勸募條例」的提出,並於
2006 年 5 月 17 日由總統公布實施,因應「公益勸募條例」的通
過,內政部也制頒「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及「公益勸募許可
辦法」。
以下分別就公益勸募條例 (下稱本條例) 主要內容為一說明
2
:
(一)立法要旨
第 1 條開宗明義指出「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適運用社會
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權益」。
(二)勸募發起單位
本條例定位為「公益勸募」,勸募團體包括有公立學校、行
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但第 3 條明確排除了政治
與宗教活動,不在本條例的規範範圍內。其主要理由為政治及宗
教活動因性質特殊,其勸募方式與國情、民俗有關,且與一般為
公眾利益而發起的勸募活動有所不同,因此排除本條例的適用。
另外,在法案訂定的過程中,排除了政府得主動發起勸募活動,
2 陳文良,「公益勸募條例」立法推動歷程與觀察,國立師範大學社教月刊,第 133 卷,2006
年,頁 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