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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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公益信託為公益勸募的探討 159
以禁絕政府機關藉由對外勸募從事原本應由公部門編列預算解決
問題的事項;但若遇國家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則不在此限 (第
3 條、第 5 條)。
(三)勸募活動申請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
捐贈或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採備查制予以低密度管理 (第 6 條
第 3 項)。但若勸募團體向外界募集財物的勸募活動,採許可制予
以嚴格管理,故第 7 條第 1 項載明「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
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
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勸募活動跨
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四)募款用途
第 8 條說明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所得財物以從事「社會福利事
業、教育文化事業、社會慈善事業、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其他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等用途為限。
(五)募款所得
第 13 條規定「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
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
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對於募款所得使用
計畫以及用途報告書則分別在申請許可階段,以及勸募活動結束
後,應向主管機關提出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