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公益信託的運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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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公益信託於不同類型勸募的運用



                                  對於公益信託於不同類型勸募的運用,除了公益信託得為公
                              益勸募的主體外,對於個案式的募款救助,信託確實能扮演所募

                              得資金的管理及運用的角色。由於針對為特定事件或特定對象為
                              勸募活動係屬立法缺漏,主管機關顯然無法可管,蓋依公益勸募
                              條例第 8 條規定:「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
                              途為限:一、社會福利事業。二、教育文化事業。三、社會文化
                              事業。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

                              業。」因此,若是由具有勸募團體資格的團體為勸募活動,但其
                              用途係為特定事件或特定對象,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3 條規定,應
                              解釋為該種勸募活動並不受本條例的規範,所以會衍生出學者所

                              稱「係屬立法缺漏,主管機關顯然無法可管」。對於這類型勸募
                              活動所募得財物,有建議宜以公益信託或委託專業團體,進行專
                              案管理,避免社會愛心遭到商業行銷的不當消費,讓民眾的愛心
                              有了資源錯置的遺憾。
                                  惟針對為特定事件或特定對象為勸募活動所募得的資金或財

                              物,在以信託方式為管理時,應係採私益信託方式而非公益信託
                              方式為之,此在過去實務上亦有個案,即學校因個案學生家庭發
                              生變故而產生經濟上的困境,學校師生發起募捐,並將所募得的

                              款項以該學生名義與信託業成立自益信託,用以照顧該名學生及
                              其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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