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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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人訴追,引發糾紛,已卸任的董監事認為不應再負保證責任,
類此訴訟層出不窮,判決結果也不盡相同。目前企業向銀行貸
款,僅須由有資力的董事或監察人一或二人保證即可,但究竟
該保證人對於卸下董監職務後繼續發生的債務,是否仍應負保
證責任?問題似仍存在,立法院乃主動提出上述法案,完成立
法。
民法第 753 條之 1 對於銀行授信業務影響頗大,風險相對
增加,尤其保證人若是簽訂最高限額保證書,不論保證契約有
無期限,當保證人卸任董監職務時,最高限額保證形同「自動
終止」,無待通知,銀行若不知情而繼續撥貸,保證人對於卸
任後撥貸部分,不負保證責任。縱使所簽的保證屬於一般特定
保證,並非最高限額保證,若授信性質屬於循環動用或分批動
用者,亦須面臨相同問題。因應之道,須隨時注意客戶董監事
及代表人變動情形 (屬 KYC 的一環),並注意動撥時保證人是
否仍在職,如發現保證人已非董監事或代表人,應即停止動
撥,於覓妥新保證人,將前後保證人的責任釐清後,再繼續動
撥。若前後任保證人有特殊要求,因而使法律關係趨於複雜
時,即應請法務部門或法律顧問協助,妥善處理保證契約。
銀行的授信案件如已徵取保證人,於簽訂保證契約後,應
隨時注意保證責任會消滅的相關規定,以確保債權。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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