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93

第三章│民法










                                    「保證」關係在銀行授信實務上運用廣泛,例如辦理各項
                                放款依個案需要而徵取保證人,以補強授信對象的償債能力,

                                或銀行辦理保證業務,為授信戶擔任保證人,有簽發各種保證
                                函,或擔任商業本票的保證人,或為公司債的保證人等,均應

                                充分瞭解保證的法律關係,以確保債權。
                                    民法所謂「保證」契約,即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 (保證

                                人)  於他方 (債權人)  的債務人 (主債務人)  不履行債務時,
                                由其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 (民法 739)。因此,保證契約的雙方
                                當事人為債權人及保證人,被保證的主債務人並非保證契約的

                                當事人。由於保證債務係「從屬」於主債務,即以主債務存在
                                為原則,故保證人又稱為「從債務人」。

                                    保證契約成立的原因 (基礎關係)  大致有二:一為「委任
                                關係」,例如:保證人接受借款人的委託,就其銀行借款與銀

                                行簽訂保證契約;另一種為「無因管理」,例如:擔保品提供
                                人為借款人的親友,依銀行的要求,成為借款人借貸債務的保

                                證人。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替客戶保證,屬於委任關係,與客戶
                                簽訂的授信主契約稱為「委任保證契約」,雙方依該契約行使

                                權利及履行義務。惟無論基於何種原因成立保證契約,均須債
                                權人與保證人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雖然法律上不以作成書據

                                為要件,但銀行通常會要求保證人簽訂書面保證契約。
                                    保證人若履行保證責任向債權人為清償,或因被債權人追

                                                                                              7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