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89
第三章│民法
準。銀行對第三人付款欲免責,有許多要件,其中最重要者當
屬印鑑必須相符,故印鑑的核對應仔細確實,因為當此類事故
發生時,若經鑑定領款印章與原留印鑑不符,則縱使偽造技術
高明致肉眼無法辨識,銀行仍應負責。另外,第三人若持存款
人的金融卡及密碼至 ATM 領款,在金融卡尚未掛失之前,領
款人亦屬於「債權準占有人」,得比照上開規定及原則判斷銀
行的責任。
定期存款的法律性質為「定有期限的消費寄託契約」,既
然定有期限,銀行 (存款契約的債務人) 必須至期限屆至時,
方有給付存款的義務,但有時存款人因急需使用存款而欲提前
領取,故允許存款人放棄部分利息收益,向銀行終止定期消費
寄託契約,請求銀行於到期前付款,實務上稱為定期存款的
「中途解約」,中途解約時存款利息必須打折扣。
然而定期存款中途解約,究竟憑存款單摺及原留印鑑辦理
即可?抑或尚須本人親自辦理?為過去許多銀行員的疑惑,因
為定期存款的冒領事件經常出現在中途解約的場合,且有許多
訴訟案件,銀行憑真正存款單摺及原留印鑑付款,並主張民法
第 310 條第 2 款的「清償效力」(參閱前一題),仍被法院判決
敗訴,故有深入探討的必要。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