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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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由於定期存款的中途解約具有終止契約或變更存款期限的
性質,這種終止或變更應出自存款人本人的意思方屬有效,若
銀行未確認本人是否有此意思,竟擅自讓第三人中途解約,不
但解約效力有問題,且經常被法院認為有欠缺「善良管理人注
意」的過失責任,故中途解約必須比一般定存到期領款更為謹
慎,縱使領款金額未滿新臺幣 50 萬元而不適用洗錢防制法有
關應確認身分的規定,仍應確認本人是否有解約的意思,本人
親自辦理固然是確認的方法,本人無法到場,授權代理人辦理
亦無不可,但尚應確認代理關係的合法性,故本題的正確說法
應是:「定期存款中途解約,應確認本人是否有解約的意思,
而本人親自辦理是主要的確認方法,但非唯一的方法。」當銀
行核對身分確知領款人非本人,領款人又無法提出本人授權的
證明時,本人親自辦理遂成為唯一的選擇。
壹、債權讓與
債權讓與通常運用在銀行的授信債權,且大部分是在授信
逾期的情況,若有第三人願意為債務人償還債務,銀行會與該
第三人簽訂債權讓與契約,將債權讓與代償人,代償人的身分
並無特別限制,但代償人若為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則會產生
「法定移轉」的效果,即使未簽訂債權讓與契約,也會產生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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