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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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



                                    消費借貸契約亦有另一種成立方式,依民法第 474 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
                                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例

                                如原來屬於客戶應返還銀行的墊款 (例如保證款項或信用狀墊
                                款),或是已到期應返還的借款,即得以該債務另成立一個新

                                的消費借貸契約,可省卻返還舊債務再撥付新借款的繁瑣步
                                驟。











                                    銀行客戶領出存款 (現金)  的方式,不外乎臨櫃領款或在
                                自動化服務設備 (ATM)  上領款二種,臨櫃領款須憑存摺、存

                                單及原留印鑑,ATM 領款則憑金融卡及密碼,因此過去在營
                                業廳流行一句話:臨櫃領款是「認章不認人」,只要印鑑相

                                符,不論來者何人,銀行付款即無責任,這種觀念及做法並非
                                完全正確,必須深入瞭解其中的法律關係。
                                    存款契約在民法上稱為「消費寄託契約」,存款人存放銀

                                行的金錢,銀行有返還的義務,故存款人是存款契約的債權
                                人,銀行是債務人,銀行返還存款屬於「清償債務」的性質,

                                若向存款人本人清償,固無問題,若向第三人清償,且該第三
                                人又非存款人同意或授權之人,事後存款人亦不願承認,則產

                                生存款冒領的問題。假設第三人來領款,存款單摺皆為真正,
                                且印鑑相符,則銀行予以付款,在一般情況下是沒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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