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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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行員在執行職務時,若有上述侵權行為,僱用人 (銀行)  與受

                              僱人 (行員)  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
                              於為侵權行為的受僱人,有求償權 (民法 188)。

                                  一般損害賠償原則上係賠償被害人財產上的損害,但不法
                              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 (民法 195),此即所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

                              償」,俗稱「精神賠償」。其中較常發生於銀行業的,有侵害
                              客戶的信用或名譽,例如授信業務未確實對保,被害人遭冒名
                              簽訂保證契約,因借款逾期而被列入信用不良紀錄;或因錯誤

                              的催收,致薪資被扣押;或洩漏客戶的個人資料或往來資料
                              等,都曾有銀行被訴請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的案例。因此,銀行

                              員除應有遵循法令的觀念及作為之外,尚應提高作業的正確
                              性,以避免發生銀行及行員個人對客戶的侵權責任。










                                  民法第 153 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
                              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契約當事人至少要

                              二人以上,一方要約,另一方承諾,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合
                              致),契約即成立。若法律明定契約尚須履行一定方式,則為

                              「要式契約」,例如不動產的買賣、租賃、抵押權設定、質權
                              的設定、動產擔保交易及信託契約的成立等,相關法律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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