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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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
效,判決確定後,其請求權消滅時效即延長為五年。
所謂「不當得利」,即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若因而
致他人受損害,應返還其利益,雖本來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其
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 179)。在銀行實務上,不當得利較
常發生在櫃台的銀錢收付,或轉帳過程。銀行營業廳的櫃台每
天客戶交易進出頻繁,錯誤難免,可能溢收或溢付,也可能短
收或短付,因此而獲得利益的一方,即屬不當得利,應返還其
利益。在轉帳或匯款作業亦可能發生錯誤,不該得而多得者,
即有返還的義務。若明知不該得,事後又有占為己有的主觀意
思,很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侵占罪。
若銀行是不當得利的受害者,在請求客戶返還時,應注意
幾項原則。例如櫃台的溢付情形,本應付給客戶 10 萬元,不
慎付了 11 萬元,欲請客戶返還 1 萬元,應有足夠證據,否則
容易發生嚴重的紛爭,即使有充分的證據,交涉過程也應委
婉、耐心的處理。若是登帳錯誤,本應付給張三的款項誤入李
四帳戶,即時發現立刻更帳尚屬可行,倘已經過一段時間才發
現,或誤入款項已被李四領走,恐不能任意自李四的帳戶直接
扣款,應與李四協談,請其返還,若對方堅持不願返還,須儘
速請教法務部門,採取必要的法律步驟。
有些匯款的錯誤原因在匯款人而非銀行端,處理方式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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