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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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



                                效,判決確定後,其請求權消滅時效即延長為五年。











                                    所謂「不當得利」,即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若因而
                                致他人受損害,應返還其利益,雖本來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其

                                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 179)。在銀行實務上,不當得利較
                                常發生在櫃台的銀錢收付,或轉帳過程。銀行營業廳的櫃台每

                                天客戶交易進出頻繁,錯誤難免,可能溢收或溢付,也可能短
                                收或短付,因此而獲得利益的一方,即屬不當得利,應返還其

                                利益。在轉帳或匯款作業亦可能發生錯誤,不該得而多得者,
                                即有返還的義務。若明知不該得,事後又有占為己有的主觀意

                                思,很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侵占罪。
                                    若銀行是不當得利的受害者,在請求客戶返還時,應注意

                                幾項原則。例如櫃台的溢付情形,本應付給客戶 10 萬元,不
                                慎付了 11 萬元,欲請客戶返還 1 萬元,應有足夠證據,否則
                                容易發生嚴重的紛爭,即使有充分的證據,交涉過程也應委

                                婉、耐心的處理。若是登帳錯誤,本應付給張三的款項誤入李
                                四帳戶,即時發現立刻更帳尚屬可行,倘已經過一段時間才發

                                現,或誤入款項已被李四領走,恐不能任意自李四的帳戶直接
                                扣款,應與李四協談,請其返還,若對方堅持不願返還,須儘

                                速請教法務部門,採取必要的法律步驟。
                                    有些匯款的錯誤原因在匯款人而非銀行端,處理方式與上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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