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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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104.2.23,共計六天,客戶在 104.2.17 辦理票據掛失止付,其

                              提出公示催告證明的五日期限,最後一天應順延至 104.2.24,
                              實際上僅剩二天的作業時間。惟相關法令或契約上若明定期間

                              是以「營業日」或「上班日」計算,則可例外扣除期間內的所
                              有放假日。










                                  銀行與客戶間的契約,大多屬於私契約,且無專屬性,原
                              則上均可由他人代理簽約,但由他人代理,須確認代理權授與

                              的真實性,風險相對增加,故除非有時間上的急迫性,且本人
                              確實無法到場,否則重要契約仍以由本人親自為之較妥,例如

                              存款開戶、貸款契約或信託契約的簽訂,為避免作業風險,都
                              會要求本人親為。

                                  若簽約或其他往來行為確有由他人代理的必要,客戶必須
                              向銀行提出授權書,授權的事項應明確而詳盡,不宜過於籠
                              統,且應注意有無時效限制,涉及不動產的處分 (如抵押權設

                              定)  時,應於授權書臚列不動產的標示,最重要的,須確認授
                              權書的真實性,以及代理人的身分,例如要求授權書須經過公

                              證,或經我國駐外機構的簽證 (本人在國外),對於公證或簽證
                              的文件若有疑慮,尚須向有關單位確認,在尚未完全確認無虞

                              之前,不宜輕易受理。
                                  授權行為確認無誤之後,即可由代理人代替本人為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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