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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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










                                    銀行與客戶簽訂授信契約時須辦理對保手續,但何謂「對
                                保」?其作用為何?實有必要深入瞭解。「對保」一詞由來已

                                久,真正啟源很難查考,民法也沒這名詞,或許真如其文義是
                                「核對保證人」,因為以前借款人找人在借據上簽名做保,保

                                證人可能未到場,債權人尚須再與保證人當面核對確認。演變
                                至今,對保的意義應不限於核對保證人,而是對於所有簽約者

                                核對其身分,並確認簽約者確有簽訂契約的意願,以防止被冒
                                簽或其他違反契約效力的情事發生,事後如有簽約者否認簽約
                                的真實性因而涉訟,對保人即有義務出庭作證說明,使債權人

                                獲得有利的判決,因為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此為民事

                                訴訟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應負舉證責任而無法舉證時,即可
                                能敗訴,故對保也具有證據作用。

                                    綜合以上說明,對保的作用可歸納為三點:一、核對簽約
                                者的身分;二、確認簽約者有簽訂契約的意願;三、親見簽約

                                者在契約上簽章,以備將來的舉證。確實的對保,可防止作業
                                風險,諸如冒貸案的發生,冒貸案讓銀行造成的損失,往往超

                                越逾期放款,因逾期放款或許還可能收回一部分,冒貸案則讓
                                銀行血本無歸,甚至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銀行許多業務都須要與客戶簽約,例如各種存款開戶也須
                                仔細核對身分,並簽訂存款契約,其他如財富管理、信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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