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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與銀行往來的客戶,必須在法律上能為權利義務主體者
                              (有法律人格),即民法上所稱的「人」,也就是自然人及法

                              人,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成立,並應向主管機
                              關辦理登記 (民法 25、30)。與法人往來時,在”KYC”的過程

                              中首應瞭解它是否已具有法人資格,社會上有許多團體實際上
                              並不具法人資格,若把它當成法人簽訂契約,契約的效力不但

                              有問題,將來亦可能產生諸多後遺症難以解決,故如何判斷客
                              戶有無法人資格,極為重要。
                                  法人在學理上有公法人與私法人之分,公法人指國家及地

                              方自治團體,舉凡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均屬之,其
                              往來受到很多法令限制,必須瞭解相關法令及該公法人的組織

                              體系;民國 100 年 4 月 27 日公布了「行政法人法」,國家及
                              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

                              務,得依法律設立行政法人,屬於公法人的範疇。其餘為了私
                              目的而成立的法人,則屬私法人,其成立的依據不外乎民法及

                              特別法,例如公司法、農會法、漁會法、工會法、人民團體
                              法、商業團體法、合作社法、信用合作社法、祭祀公業條例、

                              私立學校法及醫療法等。另外,民國 104 年 6 月 24 日頒布
                              「有限合夥法」,所謂「有限合夥」,指以營利為目的,依有

                              限合夥法組織登記的社團法人 (有限合夥法 4),有限合夥由一
                              人以上的普通合夥人,與一人以上的有限合夥人,互約出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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