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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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
未成年人可否與銀行往來並簽訂契約?一般存款未成年人
原則上皆可開戶,支票存款則否,因此須視各個不同業務的規
範而定,無法一概而論。未成年人如與銀行往來,即須瞭解其
行為能力,以確保契約的效力。依民法規定,自然人滿二十歲
為成年人,有完全行為能力,可單獨為法律行為,除非受監護
宣告或受輔助宣告 (請參閱下一題);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無
行為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其所訂
立的契約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同意);另外,未成年人已結婚
者,也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民法 13),已結婚的未成年人縱使
在未成年之前又離婚,仍有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為父母,父母行使法定代理權應共
同行使,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則由他方行使 (民法
1089)。但未成年人若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時,應
置監護人,此時監護人即成為該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監護
人若未經遺囑指定,則依下列法定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
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
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民法 1094)。上述所謂「不能行使親
權」,係指法律上不能 (例如被法院宣告停止親權) 以及事實
上不能 (例如失蹤、長期服刑或精神錯亂等),不包括忙碌、出
國等暫時性的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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