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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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他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條原規定客戶的「基本資料」皆可交互
運用,修正後,限縮為「姓名及地址」,其餘應回歸個資法的
規定。
金管會依據上開規定訂定「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
銷管理辦法」,規定共同行銷的若干細節,其中第 11 條有關
個人資料的運用限制,重點如下:
一、金控子公司間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基於行銷目的蒐集個人
資料時,不得為行銷目的外之利用。
二、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的客戶資料,除經客戶書面明示同
意者外,不得含有客戶姓名或地址以外的其他資料。與客
戶往來契約上,應有讓客戶選擇是否同意提供姓名或地址
以外其他資料的欄位,並應列明運用資料的子公司名稱,
嗣後若子公司有增減時,應於網站公告。
三、客戶得隨時要求停止對其相關資訊交互運用。
壹、對利害關係人授信交易的限制 (金控法 44)
金控的銀行子公司及保險子公司對下列利害關係人辦理授
信時,不得為無擔保授信;為擔保授信時,準用銀行法第 33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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