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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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

                              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
                              幣 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鍰。」本條屬於概括性的罰

                              則,故違反銀行法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皆有罰則,違反銀
                              行法授權訂定的「辦法」(將近 30 個)  者,亦屬違反銀行法。

                                  違反銀行法應處罰鍰者,受罰人為銀行或其分行 (即法
                              人),銀行或其分行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 (銀行法

                              133)。受罰的銀行若不服主管機關的處分,得依訴願及行政訴
                              訟程序請求救濟,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主管機關得命提供
                              適額保證,停止執行 (銀行法 134)。銀行若因違反銀行法受主

                              管機關處罰,屬於嚴重的事件,很多業務的拓展均可能受到阻
                              礙,且行為人還可能被追償,故應確實做好法令遵循。











                                  金融控股公司法 (以下簡稱金控法)  於民國 90 年 7 月 9 日
                              頒布後,金融控股公司 (以下簡稱金控)  如雨後春筍般紛紛成

                              立,至目前為止,國內已有 16 家金控,其中有 14 家上市公
                              司,一家上櫃公司,一家公營金控 (台灣金控)。所謂金控,指

                              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金控法設立
                              的公司。而所稱「控制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

                              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
                              五,或可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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