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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壹、投資不動產的限制


                                  商業銀行擁有龐大的資金,對於不動產的取得若不加以限
                              制,一方面可能對於不動產市場產生影響,另一方面可能增加

                              銀行的風險,故銀行法第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商業銀行對
                              自用不動產之投資,除營業用倉庫外,不得超過其於投資該項

                              不動產時之淨值;投資營業用倉庫,不得超過其投資於該項倉
                              庫時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五。」所投資的不動產應以自用為原

                              則,但有許多特殊情況不得不訂定例外規定,故同條第 2 項規
                              定:「商業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但下列情形不在此

                              限:
                              一、營業所在地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二、為短期內自用需要而預購者。
                              三、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四、提供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文化藝術或公益之機

                                  構團體使用,並報經主管機關洽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者。」


                                  商業銀行依前項但書規定投資非自用不動產總金額,不得

                              超過銀行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且與自用不動產投資合計之總金
                              額不得超過銀行於投資該項不動產時之淨值。」
                                  銀行法第 75 條於民國 104.2.4 修正時,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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