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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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妨害秘密罪 (刑法 317-319,屬告訴乃論之罪)。故銀行員應嚴

                              格遵守,避免觸法。











                              壹、投資相關事業 (轉投資,長期投資)  的限制


                                  依銀行法第 74 條規定,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
                              於金融相關事業,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 15 日內
                              (等候時間),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另外,商業銀行為

                              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投資於非金融
                              相關事業,但不得參與該相關事業之經營,其等候時間為 30

                              日。但於前揭等候期間內,銀行皆不得進行所申請的投資行
                              為,且前述投資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其中投
                                  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淨值之百分

                                  之十。(註:原規定以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為計算
                                  基礎,民國 104.2.4 修正為以淨值為計算基礎)

                              二、商業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其屬同一業別者,除配合政
                                  府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家為限。

                              三、商業銀行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對每一事業之投資金額不
                                  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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