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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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一、第一類:


                                    (一)  屬偽冒開戶者:即冒用他人名義開戶,銀行應即通
                                         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應即結清該帳戶,其剩

                                         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二)  屬警示帳戶者: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

                                         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
                                         者。銀行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

                                         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
                                         退回匯款行。

                                    (三)  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指警示帳戶開戶人所開立的其
                                         他存款帳戶。銀行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

                                         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
                                         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二、第二類: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
                                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二)  客戶申請的交易功能與其年
                                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三)  客戶提供的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

                                方式查證者;(四)  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
                                行為人使用者;(五)  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

                                似測試行為者;(六)  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銀行的電子服務或設
                                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七)  存款帳戶久未往

                                來,突有異常交易者;(八)  符合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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