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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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一、第一類:
(一) 屬偽冒開戶者:即冒用他人名義開戶,銀行應即通
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應即結清該帳戶,其剩
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二) 屬警示帳戶者: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
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
者。銀行應即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
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
退回匯款行。
(三) 屬衍生管制帳戶者:指警示帳戶開戶人所開立的其
他存款帳戶。銀行應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
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
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二、第二類: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
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二) 客戶申請的交易功能與其年
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三) 客戶提供的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
方式查證者;(四) 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
行為人使用者;(五) 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
似測試行為者;(六) 短期間內密集使用銀行的電子服務或設
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七) 存款帳戶久未往
來,突有異常交易者;(八) 符合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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