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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主要根據為銀行法第 45 條之 1,該
                              條有 4 項規定:

                              一、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
                                  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

                                  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二、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
                                  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
                                  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

                                  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其對該業務範圍、人員管

                                  理、客戶權益保障及風險管理,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
                                  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本項為民國 104.2.4 增訂)


                                  依本條授權訂定的子法如下:
                              一、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二、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
                                  法。

                              三、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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