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48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訂。同時,應設置獨立的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 (理)

                              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
                              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 (理)  事會報告

                              (辦法 35、36)。













                                  由於有一段期間電話詐騙案猖獗,這些詐騙案大多須要透
                              過銀行帳戶轉帳或匯款,當發現可疑帳戶欲予制止時,卻欠缺

                              法律依據,喪失先機,因為銀行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銀
                              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

                              止給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
                              求。」但法律程序耗費時日,無法有效處理這類案件,故銀行

                              法於民國 94 年間增訂 45 條之 2,規定:「銀行對存款帳戶應
                              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
                              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

                              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及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主管機關據此頒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

                              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使異常帳戶的快速處理,有了法源依
                              據。

                                  上開辦法將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分為二大
                              類,其處置原則如下:
                         3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