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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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訂。同時,應設置獨立的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 (理)
事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
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 (理) 事會報告
(辦法 35、36)。
由於有一段期間電話詐騙案猖獗,這些詐騙案大多須要透
過銀行帳戶轉帳或匯款,當發現可疑帳戶欲予制止時,卻欠缺
法律依據,喪失先機,因為銀行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銀
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
止給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
求。」但法律程序耗費時日,無法有效處理這類案件,故銀行
法於民國 94 年間增訂 45 條之 2,規定:「銀行對存款帳戶應
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
得予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前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
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及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主管機關據此頒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
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使異常帳戶的快速處理,有了法源依
據。
上開辦法將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分為二大
類,其處置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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