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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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級,採取下列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一、資本不足者:
(一) 命令銀行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
業務改善計畫。對未依命令提出資本重建或財務業
務改善計畫,或未依其計畫確實執行者,得採取次
一資本等級之監理措施。
(二) 限制新增風險性資產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二、資本顯著不足者:
(一) 適用前款規定。
(二) 解除負責人職務,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於登記
事項註記。
(三) 命令取得或處分特定資產,應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四) 命令處分特定資產。
(五) 限制或禁止與利害關係人相關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六) 限制轉投資、部分業務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
部門。
(七) 限制存款利率不得超過其他銀行可資比較或同性質
存款之利率。
(八) 命令對負責人之報酬酌予降低,降低後之報酬不得
超過該銀行成為資本顯著不足前十二個月內對該負
責人支給之平均報酬之百分之七十。
(九) 派員監管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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