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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務,並應至少每半年向董 (理)  事會及監察人 (監事、監事會)

                              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建立總
                              稽核制,綜理稽核業務。總稽核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

                              作的能力,其資格應符合各業別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規定,
                              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

                              牽制的職務。總稽核的聘任、解聘或調職,應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及提董 (理)  事會全體董 (理)  事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辦法 9、
                              10)。

                              二、自行查核制度

                                  銀行業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營業、財務、資產保管、

                              資訊單位及國外營業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
                              核,每月至少辦理一次專案自行查核。但已辦理一般自行查

                              核、內部稽核單位 (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  已辦理一般業務
                              查核、金融檢查機關已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或法令遵循事項自行

                              評估的月份,該月得免辦理專案自行查核。金控各單位及子公
                              司每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查核,以及每半年至

                              少須辦理一次法令遵循作業自行查核 (辦法 25)。

                              三、法令遵循制度

                                  金控及銀行業應設立一隸屬於總經理的法令遵循單位,負
                              責法令遵循制度的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

                              任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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