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45
第二章│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四、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
法。
本辦法適用於金融控股公司 (以下簡稱金控)、銀行、信用
合作社、票券商及信託業,銀行業以外的金融業兼營票券業務
及信託業務者,其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除其他法令另有
規定外,亦應依本辦法辦理 (辦法 2)。內部控制的基本目的在
於促進金控及銀行業健全經營,並應由其董 (理) 事會、管理
階層及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二、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
符合相關規範;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辦法 4)。內部控制
制度包括內部稽核制度、自行查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及風險
管理機制四大項,其要點如下:
一、內部稽核制度
內部稽核制度的目的,在於協助董 (理) 事會及管理階層
查核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並適時提供改進建
議,以合理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
正內部控制制度的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立隸屬董
(理) 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稽核業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