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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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理)  事會及監察人 (監事、監事會)  或審計委員會報告。金控

                                及銀行業之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除兼任法務單位主管外,不得
                                兼任內部其他職務,但主管機關對信用合作社及票券金融公司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辦法 32)。依本辦法第 34 條規定,法
                                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並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法令遵

                                循自行評估作業:
                                    (一) 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

                                         系統。
                                    (二) 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
                                         新,使各項營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 於銀行業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主管機關申請
                                         開辦新種業務前,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

                                         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四) 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

                                         期自行評估執行情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
                                         估作業成效加以考核,經簽報總經理後,作為單位

                                         考評之參考依據。
                                    (五) 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辦法34)。

                                四、風險管理機制

                                    金控及銀行業應訂定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建立獨

                                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

                                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前
                                項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應經董 (理)  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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