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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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指房屋修繕貸款、耐久性消費品 (包括汽車)  貸款、

                                         支付學費貸款與其他個人之小額貸款,及信用卡循
                                         環信用。

                                    (二) 對同一有利害關係的法人,其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
                                         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對同一有利害關係的

                                         自然人,其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
                                         百分之二。對所有利害關係人的授信總餘額,不得

                                         超過各該銀行淨值1.5倍。

                                四、其他限制

                                    銀行不得交互對其往來銀行負責人、主要股東,或對該負
                                責人為負責人的企業為無擔保授信,其為擔保授信應依第 33

                                條規定辦理 (銀行法 33-2);利害關係人亦不得利用他人名
                                義,規避上述規定。

                                五、違反對利害關係人授信規定的罰則


                                    銀行違反上述規定,若為實質違反,對利害關係人為無擔
                                保授信或無十足擔保者,其行為負責人應負刑事責任,得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若為程序上的違反,
                                即一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重度決議,或超過法定限額,則屬

                                於行政罰 (銀行法 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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