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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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從國際金融案例顯示,銀行對利害關係人的授信若未能妥
為控管,會影響授信品質,甚至危害銀行的健全經營,銀行法
對於利害關係人授信的限制如下:
一、對利害關係人不得為無擔保授信
銀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
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
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
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所謂「本
行負責人」,指銀行的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所謂「主要股
東」,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所謂「辦
理授信之職員」,指對該授信案有最後決定權者;至於「與本
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指下列各款情形
(銀行法 33-1):
(一) 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
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二)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
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三) 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
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
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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