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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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支出貸款)、消費者貸款及其他對政府機關、團體的貸款
或新種授信商品。
二、間接授信:謂銀行以受託擔任客戶的保證人、匯票承兌
人、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或其他方式授予信用、承擔風險,
而不直接撥貸資金的授信行為,例如:商業本票及公司債
保證、工程相關保證及其他保證、透支、買方委託承兌、
賣方委託承兌、開發國內外信用狀,以及其他間接授信商
品。
三、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謂銀行承購客戶 (賣方) 因買賣
契約、勞務契約或其他債權契約得對應收帳款債務人(買
方) 請求於一定清償期間給付一定金額的應收帳款債權,
並承擔買方的信用風險。
貳、授信的期限
授信的期限在 1 年以內者,為短期授信;超過 1 年而在 7
年以內者,為中期授信;超過 7 年者,為長期授信 (銀行法
5)。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
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 30 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
用住宅的放款,不在此限 (銀行法 38),換言之,首次購買自
用住宅的貸款,期限可以超過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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