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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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支出貸款)、消費者貸款及其他對政府機關、團體的貸款

                                  或新種授信商品。
                              二、間接授信:謂銀行以受託擔任客戶的保證人、匯票承兌

                                  人、開發國內外信用狀或其他方式授予信用、承擔風險,
                                  而不直接撥貸資金的授信行為,例如:商業本票及公司債

                                  保證、工程相關保證及其他保證、透支、買方委託承兌、
                                  賣方委託承兌、開發國內外信用狀,以及其他間接授信商

                                  品。
                              三、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謂銀行承購客戶 (賣方)  因買賣
                                  契約、勞務契約或其他債權契約得對應收帳款債務人(買

                                  方)  請求於一定清償期間給付一定金額的應收帳款債權,
                                  並承擔買方的信用風險。



                              貳、授信的期限

                                  授信的期限在 1  年以內者,為短期授信;超過 1  年而在 7

                              年以內者,為中期授信;超過 7  年者,為長期授信                           (銀行法
                              5)。銀行對購買或建造住宅或企業用建築,得辦理中、長期放

                              款,其最長期限不得超過 30  年,但對於無自用住宅者購買自
                              用住宅的放款,不在此限               (銀行法 38),換言之,首次購買自

                              用住宅的貸款,期限可以超過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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