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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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銀行的分 支機構、 辦公場所 及自動化 服務設備  ( 如
                              ATM),無論設置、遷移或裁撤,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唯有

                              程序簡繁不同而已。增設分支機構 (指國內分行)  時,應依
                              「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分支機構營

                              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
                              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
                              動化服務設備,程序較為簡便,於申請後經過一定時間 (即
                              「等候時間」),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禁止者,即可逕行

                              設置、遷移或裁撤,但不得於申請後的等候時間內,進行其所
                              申請的事項 (銀行法 57)。所謂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係指電腦

                              中心、員工訓練中心、招待所、顧客服務中心、員工宿舍及其
                              他管理單位等非供對外營業場所。上述等候時間,非營業用辦

                              公場所部分,依「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規
                              定,為主管機關接到申請書後 30 日;自動化服務設備部分,

                              依「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管理辦法」規定,應
                              於每年 11 月填具下年度設置的申請書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等候時間為自申請書件送達主管機關之次日起 10 個工作
                              日;欲遷移或裁撤自動化服務設備,提出申請後,等候時間為
                              7 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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