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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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銀行法第 34 條規定:「銀行不得於規定利息外,以津
                              貼、贈與或其他給與方法吸收存款。但對於信託資金依約定發

                              給紅利者,不在此限。」本條的宗旨在防止銀行間吸收存款的
                              惡性競爭,為此,金管會於民國 103 年 4 月 9 日發布金管銀法
                              字第 10310001330 號令,規定如下:

                              一、為恪遵銀行法第 34 條規定,銀行業舉辦贈品贈獎等業務

                                  推廣活動時,不得以吸收存款為目的,並應按業務類別,
                                  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規定及自律規範。
                              二、銀行業為維持與客戶關係、其他業務推展或企業形象宣導

                                  等非吸收存款目的,舉辦與存款業務有關之贈品業務推廣
                                  活動時,贈品之單一價格以新臺幣 5 百元內為宜。

                              三、本令適用對象包括銀行及信用合作社。









                                  銀行法第 35 條規定:「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

                              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
                              益。」違反本條規定者,有刑事責任,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票券金融公司
                              及外國銀行皆準用上述規定 (銀行法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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