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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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銀行法第 34 條規定:「銀行不得於規定利息外,以津
貼、贈與或其他給與方法吸收存款。但對於信託資金依約定發
給紅利者,不在此限。」本條的宗旨在防止銀行間吸收存款的
惡性競爭,為此,金管會於民國 103 年 4 月 9 日發布金管銀法
字第 10310001330 號令,規定如下:
一、為恪遵銀行法第 34 條規定,銀行業舉辦贈品贈獎等業務
推廣活動時,不得以吸收存款為目的,並應按業務類別,
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規定及自律規範。
二、銀行業為維持與客戶關係、其他業務推展或企業形象宣導
等非吸收存款目的,舉辦與存款業務有關之贈品業務推廣
活動時,贈品之單一價格以新臺幣 5 百元內為宜。
三、本令適用對象包括銀行及信用合作社。
銀行法第 35 條規定:「銀行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
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
益。」違反本條規定者,有刑事責任,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票券金融公司
及外國銀行皆準用上述規定 (銀行法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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