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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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一、存款保險組織:銀行法第 46 條規定:「為保障存款人之
利益,得由政府或銀行設立存款保險之組織。」目前已依
「存款保險條例」成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二、同業間借貸組織:銀行法第 47 條規定:「銀行為相互調
劑準備,並提高貨幣信用之效能,得訂定章程,成立同業
間之借貸組織。」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依此規定設
置了「金融業拆款中心」。
三、貨幣市場及信用卡業務機構:銀行法第 47 條之 1 規定:
「經營貨幣市場業務或信用卡業務之機構,應經中央主管
機關之許可;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
定之。」依此規定制定了「票券金融管理法」及「信用卡
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用以管理票券公司及信用卡業務機
構。
四、銀行法第 47 條之 3 規定:「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
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但涉及大額
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業務,並應經中央銀行許可;其許可
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第 2 項) 經
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
可;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依
此規定訂定相關管理辦法,成立了「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及「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前者為銀行間跨行通
匯的資訊平台及清算機構,後者蒐集、建置並處理各類信
用資料,提供金融機構、當事人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查
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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