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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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銀行法為政府管理銀行的根本大法,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 (銀行法 19,以下簡稱「金管會」)。銀行法的立

                                法宗旨,為健全銀行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
                                展,並使銀行信用配合國家金融政策 (銀行法 1)。由於金融情

                                勢變化快速,銀行法歷經數次重大修正,銀行人員對於銀行法
                                應充分瞭解,並確實遵循。

                                    銀行分為商業銀行、專業銀行及信託投資公司三種 (銀行
                                法 20),原有的儲蓄銀行已於民國 81 年刪除相關條文,而由於
                                信託業法的施行,信託投資公司紛紛改制為銀行,最後一家中

                                聯信託投資公司因經營不善,被政府接管,並為其他銀行所合
                                併,故信託投資公司也已正式走入歷史。

                                    商業銀行是以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供給
                                短期、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的銀行 (銀行法 70),目前國內的

                                銀行大部分屬於商業銀行。另為便利專業信用的供給,主管機
                                關得許可設立專業銀行,或指定現有銀行,擔任該項信用的供

                                給,所稱專業信用有下列六類:一、工業信用;二、農業信
                                用;三、輸出入信用;四、中小企業信用;五、不動產信用;

                                六、地方性信用 (銀行法 87、88)。例如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台灣工業銀行、中國輸出入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及台灣土

                                地銀行等,均屬於專業銀行。銀行的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
                                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且非銀行,不得使用類似或易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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