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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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上不能追溯適用於制定或修正前所發生的事實,以維法規
的安定性。但有時基於公平原則,會例外訂定追溯的原
則。例如民法親屬及繼承編有些條文,由於社會的變遷,
近年來屢經重大修正,新法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追溯既往,
則訂在其「施行法」中。
三、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 (如民法、公司法),得劃分為
編、章、節、款、目。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並冠以「第
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款冠以
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 (一)、(二)、(三) 等數字。
「目」再細分者,冠以 1、2、3 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
1、2、3 (標準法 8)。但有些法規稱為「要點」、「注意
事項」或「應遵循事項」者,則條次直接以一、二、三、
表示,並不冠以「第某條」字樣。
四、當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的條次,並
於其下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
文時,得將增加的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
「之一」、「之二」等條次 (標準法 9、10),以避免後列
條文皆須變更條次。但修正幅度過大時,則會重新排列條
次。
貳、法律詞語的正確用法
一、「以上」及「以下」:法規條文若有「以上」或「以下」
的規定,究竟有無包括本數在內?向來都會讓讀者產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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