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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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貳、民事責任
一、銀行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時,若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銀行損
害,例如使銀行因違反契約造成客戶損害對客戶負賠償責
任,則銀行得依委任或僱傭的法律關係,對於違失人員求
償,求償的範圍及程度,則視各個銀行的內規及決策而
定。
二、銀行若違反銀行法受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時,受罰人為銀行
(法人) 或其分行,依銀行法第 133 條第 2 項規定,銀行或
其分行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
三、銀行職員因侵權行為 (民法 184) 應對客戶負損害賠償責
任時,被害人得訴請銀行與該職員負連帶賠償責任,銀行
賠償後得對該職員求償 (民法 188)。
參、刑事責任
銀行從業人員的行為若觸犯刑事法,即應負刑事責任,遭
移送法辦,相關的刑責規定散見於刑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銀
行法、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刑事特別法中,銀
行從業人員對於這些刑責的構成要件應有基本認識,以避免觸
法。
以上三種法律責任,相互間並無必然的關連,是否構成,
應依個別適用的法律加以判斷,有人以為負了民事責任即無庸
再負其他責任 (賠錢即可擺平),或認為負了行政責任即無庸再
負刑事責任 (內部記大過交差),均為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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