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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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為利於下一單元有關銀行從業人員法律責任的瞭解,爰先
說明銀行、客戶及從業人員三方相互間的法律關係:
壹、銀行與客戶間的法律關係
銀行與客戶間的各種業務往來,幾乎都是私契約關係,例
如存款為「消費寄託契約」,借款為「消費借貸契約」,匯款
及代理收付業務為「委任契約」,買賣外匯具有「買賣」關
係,購買基金或連動債有「信託契約」的性質,授信業務的抵
押權及質權設定則屬於民事法上的擔保物權契約,其他業務上
的契約都有其屬性,甚至為「混合性契約」或「無名契約」,
銀行與客戶間的權利義務及各自應負的責任,除了雙方契約條
款的約定之外,尚須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若一方違約或違法
造成他方損害,即發生求償的問題。
貳、銀行與其從業人員間的法律關係
銀行與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間,均屬於民法的「委
任」關係;銀行與其他職員之間,則屬於「僱傭」關係。惟無
論是委任關係或僱傭關係,受任人及受僱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均
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違反此等注意義務造成銀行損害,
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何謂「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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