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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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基本概念










                                    我國的法規體系,依其位階,分為憲法、法律及命令三
                                種,除憲法外,法律及命令的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

                                止,悉以「中央法規標準法」(以下簡稱「標準法」)  為依據。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命令得稱為規程、規則、

                                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標準法 2、3)。法律不得牴
                                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標準法 11)。有關法規的

                                制定、施行及修正,以及若干法律詞語的正確用法,亟需瞭解
                                者如下:


                                壹、法規的制定、施行及修正


                                一、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
                                    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

                                    並即送立法院。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標準法 13);但法
                                    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
                                    日起發生效力 (標準法 14)。法規修正及廢止的程序及生

                                    效日,準用上述有關法規制定的規定。例如銀行法第 34
                                    條之 1 (禁止惡性競爭)  修正條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

                                    總統於民國 104 年 6 月 24 日公布,則自民國 104 年 6 月
                                    26 日起生效。

                                二、法規的適用,有「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即新的法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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