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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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基本概念
我國的法規體系,依其位階,分為憲法、法律及命令三
種,除憲法外,法律及命令的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
止,悉以「中央法規標準法」(以下簡稱「標準法」) 為依據。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命令得稱為規程、規則、
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標準法 2、3)。法律不得牴
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標準法 11)。有關法規的
制定、施行及修正,以及若干法律詞語的正確用法,亟需瞭解
者如下:
壹、法規的制定、施行及修正
一、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
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
並即送立法院。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標準法 13);但法
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
日起發生效力 (標準法 14)。法規修正及廢止的程序及生
效日,準用上述有關法規制定的規定。例如銀行法第 34
條之 1 (禁止惡性競爭) 修正條文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
總統於民國 104 年 6 月 24 日公布,則自民國 104 年 6 月
26 日起生效。
二、法規的適用,有「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即新的法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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