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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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基本概念
第三章民法第 38 題)
參、銀行從業人員與客戶間的法律關係
銀行與客戶間為私契約關係,如前述,但銀行從業人員與
客戶之間並無契約關係,因契約主體 (當事人) 為銀行及客
戶,銀行職員代表公司與客戶進行各種交易,其行為即等同於
銀行 (法人) 的行為,惟若銀行職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客
戶權益,即構成「侵權行為」,應對客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
法 184)。(侵權行為請參閱第三章民法第 39 題)
銀行從業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若發生違背法令、內部
規章的情事,或因故意、過失造成錯誤,致使銀行遭受損害,
即應負法律責任,其責任可分下列三種:
壹、行政責任
即銀行內部的懲處責任,銀行皆訂有懲處的內規,從申誡
至解職,透過一定的程序,依情節輕重做成懲處決定。銀行若
違反銀行法,主管機關除對銀行裁罰之外,亦得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的規定,命令銀行解除或暫停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及職員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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