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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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六、授信案件若向保險公司投保「保證保險」,亦屬擔保授

                                  信。












                                  由於銀行貸款案件與保證人有關的糾紛特別多,故銀行法
                              於民國 89 年增訂第 12 條之 1,對於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

                              款徵取保證人予以限制,該條於民國 100.11.9 修正,全文如
                              下:

                              一、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
                                  供連帶保證人。

                              二、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 (即銀
                                  行法第 12 條)  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
                                  保證人。

                              三、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
                                  額為限。

                              四、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
                                  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

                                  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有關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的詮釋如下:(參照主管機關函釋
                              及法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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