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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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六、授信案件若向保險公司投保「保證保險」,亦屬擔保授
信。
由於銀行貸款案件與保證人有關的糾紛特別多,故銀行法
於民國 89 年增訂第 12 條之 1,對於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
款徵取保證人予以限制,該條於民國 100.11.9 修正,全文如
下:
一、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
供連帶保證人。
二、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 (即銀
行法第 12 條) 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
保證人。
三、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
額為限。
四、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
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
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有關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的詮釋如下:(參照主管機關函釋
及法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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