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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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貳、投資有價證券 (短期投資) 的限制
銀行法第第 74 條之 1 規定:「商業銀行得投資有價證
券;其種類及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構依據本條頒
布「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限制商業銀
行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的種類及金額,在銀行投資部門擔
任是項工作者,應遵守該項規定,其中較容易被忽略者,為對
利害關係人所發行有價證券的投資限制,違反此項規定被裁罰
的比例偏高,應特別注意下列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投資於該
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
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公司債、短期票券、基金
受益憑證及特別股。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二、經其他銀行保證之公司債;
三、經其他銀行保證或承兌之短期票券且經其他票券商承銷或
買賣者;
四、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五、發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六、銀行因依銀行法第 74 條規定之投資關係,經主管機關核
准派任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
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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