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60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分之五後累積增減逾 1 個百分點者,亦應申報。同一人或同一

                              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該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 10、25 或 50 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

                              機關申請核准。未依上述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未經核准而
                              持有金控股份超過規定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且主管機關
                              得命令限期處分股權 (金控法 16)。

                                  銀行法對於銀行大股東持股的管制 (銀行法 25),與上開

                              金控法規定幾乎完全相同,期能藉由大股東的管制,穩定金控
                              業及銀行業的經營。但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核准,為大股東
                              應履行的程序,並非金控或銀行本身的責任,故金管會規定,

                              金控及銀行應於適當時機向股東宣導有關法令。










                                  金控法頒布時,由於公司法尚未修正,依修正前公司法規
                              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及股東均至少須要七人以上 (修正
                              後得由政府或法人一人股東組成),故金控法特別予以排除,

                              規定金控得持有子公司已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總額,故目前金
                              控轄下的銀行、保險、證券等公司,大部分均屬於金控百分之

                              百持股的子公司,因這些子公司皆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依公
                              司法規定,公司許多重大事項應由股東會決議,諸如:變更公

                              司章程、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
                              財產、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董事報酬、會計表冊之承
                         4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