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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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一、該金控的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該金控負責人及大股東獨資、合夥經營的事業,或擔任負
責人的企業,或為代表人的團體。
三、有半數以上董事與金控或其子公司相同的公司。
四、該金控的子公司與該子公司負責人及大股東。
以金控的銀行子公司而言,辦理授信案件的利害關係人,
包括銀行法及金控法規定,其範圍甚大,應妥為建立利害關係
人資料,並確實遵循。
貳、對利害關係人授信以外交易的限制 (金控法 45)
金控或其子公司與下列對象為授信以外交易時,其條件不
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經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
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 (即重度決議) 後為之:
一、該金控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二、該金控負責人及大股東獨資、合夥經營的事業,或擔任負
責人的企業,或為代表人的團體。
三、該金控的關係企業與其負責人及大股東。
四、該金控的銀行子公司、保險子公司、證券子公司及該等子
公司負責人。
所謂「授信以外交易」,諸如:投資或購買有價證券、購
買不動產或其他資產、出售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資產、簽
訂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的契約,或提供其他收取佣金或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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