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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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銀行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
認、股份股息之分派、與他公司合併等,但該子公司的股東僅
有一人 (即金控),自無法召開股東會,故金控法規定,該子公
司的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公司法有關股東會的規
定 (金控法 15)。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均是由股東會所選
任 (公司法 192、216),金控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既然無法
召開股東會,故金控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該子公司的董事
及監察人,由金控直接指派,且金控的董事及監察人,得兼任
該子公司的董事及監察人,準此,金控對於子公司的人事,足
以發揮靈活運用的功能。
金控子公司間若能共享各項資源,無疑必能發揮一定的功
效,優於單打獨鬥的金融機構,惟仍應予以適當的限制,以避
免脫序。以子公司間的共同行銷為例,金控法 43 條特別針對
共同行銷訂定嚴格的規範,該條並配合新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施
行,於民國 103.6.4 修正部分規定。
依金控法第 43 條規定,金控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應
由金控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且不得有損害其客戶權益的
行為。進行共同行銷時,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
戶易於識別。除姓名及地址外,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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