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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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
成 (有限合夥法 6),其主管 (登記) 機關為經濟部,為一新種
法人組織。
與銀行往來最多的法人莫過於「公司」,對於客戶是否具
有公司資格,一般從其提出的公司登記資料即可瞭解,必要時
並可至主管機關 (經濟部) 的網站上即時查詢確認,並不困
難。但對於公司組織以外的法人,則必須瞭解其成立的法律依
據,再看該法律是否直接賦予法人資格,或另外須向法院辦理
法人登記,例如依農會法、漁會法、工會法、商業團體法 (如
同業公會) 或合作社法成立者,各該法律即直接規定該團體為
法人,只要提出主管機關核發的登記證書,即可證明;然而依
人民團體法成立者 (如政黨),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尚須依
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人團法 11),依私立學校法
成立的學校,亦須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私校法 2、13),
故應提出的證明文件為法院的「法人登記證書」;若非依公司
法或其他特別法成立者,則回歸民法有關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的規定,其證明文件也是法院的法人登記證書。
未具法人資格的團體若有與銀行往來的需要 (如存款),原
則上應由其負責人以個人身分往來,團體名稱若經政府立案者
(如幼稚園、補習班等),最多僅能併列 (註記) 於戶名旁邊,
基本上仍屬於個人戶 (例: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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