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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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



                                成 (有限合夥法 6),其主管 (登記)  機關為經濟部,為一新種

                                法人組織。
                                    與銀行往來最多的法人莫過於「公司」,對於客戶是否具

                                有公司資格,一般從其提出的公司登記資料即可瞭解,必要時
                                並可至主管機關 (經濟部)  的網站上即時查詢確認,並不困

                                難。但對於公司組織以外的法人,則必須瞭解其成立的法律依
                                據,再看該法律是否直接賦予法人資格,或另外須向法院辦理

                                法人登記,例如依農會法、漁會法、工會法、商業團體法 (如
                                同業公會)  或合作社法成立者,各該法律即直接規定該團體為
                                法人,只要提出主管機關核發的登記證書,即可證明;然而依

                                人民團體法成立者 (如政黨),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尚須依
                                法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 (人團法 11),依私立學校法

                                成立的學校,亦須向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私校法 2、13),
                                故應提出的證明文件為法院的「法人登記證書」;若非依公司

                                法或其他特別法成立者,則回歸民法有關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
                                的規定,其證明文件也是法院的法人登記證書。

                                    未具法人資格的團體若有與銀行往來的需要 (如存款),原
                                則上應由其負責人以個人身分往來,團體名稱若經政府立案者

                                (如幼稚園、補習班等),最多僅能併列 (註記)  於戶名旁邊,
                                基本上仍屬於個人戶 (例: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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