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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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述情況有所不同,例如張三自己填寫匯款單或無摺存款單,將

                              款項匯給李四,交易完成後不久,向銀行反映匯款錯誤,應匯
                              給王五,類此情形銀行既然已依指示完成交易,並無過失,應

                              由張三逕恰李四解決,因為縱使有不當得利的情形,也是存在
                              於張三與李四之間,與銀行無涉。












                                  銀行與客戶間的交易,多屬私法上的契約行為,契約成立

                              之後,當事人即應依法履約,若因可歸責於一方的事由,致契
                              約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造成他方損害,即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可歸責的事由通常必須基於當事人的故意或過失,因此,
                              銀行人員執行業務如有故意或過失,即等同於銀行的故意或過

                              失,因而造成客戶損害時,銀行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至於
                              犯錯的行員如何對銀行負責?則須視故意或過失的程度,以及
                              銀行的內部規範而定。

                                  前述所謂「故意」,即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所謂「過
                              失」,即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關於過失的程度,學理上

                              有下列三種分類:一、重大過失:即欠缺一般人應有的注意;
                              二、具體輕過失:即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三、抽

                              象輕過失:即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法律或契約上規定債
                              務人僅就故意負責,則其責任甚輕。如規定債務人應盡善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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