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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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



                                理人之注意,其責任在三種過失程度中,屬最重者。銀行對客

                                戶究應負哪一種過失責任?民法上不同的契約或許有不同的規
                                定,惟由近年來制定的法令觀之,屬於「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已無疑義,例如銀行法第 45 條之 2 第 2 項:「銀行對存款帳
                                戶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金融

                                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
                                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者,並應依所適

                                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足以印證。
                                    但何謂「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民法並無明文規定,依一
                                般通說,即指有相當誠意、相當知識或經驗著,所應盡的注意

                                義務,有別於一般人的注意程度,近乎「專業責任」,例如銀
                                行員辦理票據業務,即應具備票據法方面的知識;辦理財富管

                                理業務,即應具備理財、投資及信託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應運
                                用這些專業知識為客戶服務,若未盡到這種程度的注意義務,

                                即有過失。因此銀行員必須隨時充實自己的專業知識,在業務
                                的操作上並應提高專注力,以避免錯誤發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即構成「侵權行
                                為」,加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

                                法,加損害於他人,或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
                                者,亦同 (民法 184)。故意或過失的意義,同前一題說明。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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