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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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











                                    代位權與撤銷權是民法上二種保全債權的行為,通常用於
                                授信債權的催收過程。所謂「代位權」,即債務人怠於行使其

                                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代為行使其權利

                                (民法 242)。例如房屋貸款的借款人死亡後,借款未獲清償,
                                其繼承人繼承借款人的債務,但不願意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因未辦妥繼承登記之前,依法不得進行拍賣,故銀行得代位辦

                                理繼承登記。
                                    所謂「撤銷權」,依民法第 244 條規定有二種情形:一、

                                債務人所為的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
                                銷之;二、債務人所為的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

                                權人的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
                                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所謂無償行為,即無對價關係的行為,例

                                如贈與或將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他人的債務做擔保;所謂有償
                                行為,即有對價關係的行為,如買賣或將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向
                                銀行借錢。二者對照可知,無償行為的撤銷較容易,只要證明

                                有害債權,而有償行為的撤銷較困難,除應證明有害債權外,

                                尚須證明相對人明知。撤銷權必須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故又
                                稱為「撤銷訴權」,在授信債權的催收過程中,若遇債務人有
                                脫產行為,即會採取這種保全措施。授信案件若擔保品係由他

                                人所提供,而提供人債信不佳時,即有被其債權人撤銷的可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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