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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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



                                權讓與的效果 (民法 312,請參閱下一題)。銀行為減少逾期

                                放款,有時會將其不良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 (AMC),這
                                種出售行為的法律關係,也屬於債權讓與。

                                    意定的債權讓與 (有別於法定讓與),一經讓與人與受讓人
                                雙方達成合意,只要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無須

                                獲得債務人同意 (民法 297),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文件,交付
                                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的一切情形。讓與債

                                權時,該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原則上會隨同移轉於受
                                讓人 (民法 295),例如該債權有保證人或抵押權為擔保,這些
                                人與物的擔保屬於從權利,皆會隨同移轉;但物的擔保若屬於

                                最高限額抵押權或質權,必須所擔保的債權「確定」後,才會
                                隨同移轉 (參閱本章第 55 題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說明)。



                                貳、債務承擔


                                    所謂債務承擔,即有第三人願意為債務人承擔債務所為的
                                債務移轉行為,依承擔的結果可分為「免責的承擔債務」及
                                「併存的承擔債務」二種。前者原債務人脫免責任,由承擔者

                                單獨負責;後者原債務人與承擔人共同負責,並未脫免責任。
                                債務承擔的方法則有二種,方式一:第三人 (承擔人)  與債權

                                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的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
                                於該第三人 (民法 300);方式二:第三人 (承擔人)  與債務人

                                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則須經債權人承認,否則對於債權人
                                不生效力 (民法 301)。若屬於「免責的承擔債務」,而該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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