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91
第三章│民法
權讓與的效果 (民法 312,請參閱下一題)。銀行為減少逾期
放款,有時會將其不良債權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 (AMC),這
種出售行為的法律關係,也屬於債權讓與。
意定的債權讓與 (有別於法定讓與),一經讓與人與受讓人
雙方達成合意,只要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無須
獲得債務人同意 (民法 297),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文件,交付
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要的一切情形。讓與債
權時,該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原則上會隨同移轉於受
讓人 (民法 295),例如該債權有保證人或抵押權為擔保,這些
人與物的擔保屬於從權利,皆會隨同移轉;但物的擔保若屬於
最高限額抵押權或質權,必須所擔保的債權「確定」後,才會
隨同移轉 (參閱本章第 55 題有關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說明)。
貳、債務承擔
所謂債務承擔,即有第三人願意為債務人承擔債務所為的
債務移轉行為,依承擔的結果可分為「免責的承擔債務」及
「併存的承擔債務」二種。前者原債務人脫免責任,由承擔者
單獨負責;後者原債務人與承擔人共同負責,並未脫免責任。
債務承擔的方法則有二種,方式一:第三人 (承擔人) 與債權
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的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
於該第三人 (民法 300);方式二:第三人 (承擔人) 與債務人
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則須經債權人承認,否則對於債權人
不生效力 (民法 301)。若屬於「免責的承擔債務」,而該債務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