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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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
定一個限額以及欲擔保的具體法律關係 (如借款、票據、保
證、委任保證、信用卡契約等) 並辦妥登記,在最高限額及擔
保範圍內,可以不斷地發生債權,具有流動性,俗稱「可借可
還」,抵押權都不受影響,對於往來頻繁的客戶 (尤其是企業
戶),最高限額抵押權有其方便性,無須經常塗銷又登記。因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擔保現在 (包括過去已發生,現在尚未清償
者) 及將來發生的債權,而銀行實務上,通常是設定好抵押權
才會撥款 (屬於將來的債權),故即使是個人授信,也大多設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最主要的區別有三:
一、普通抵押權擔保特定的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
權不特定,於確定事由發生時,始成為特定。(確定事由
及確定的效力,請參閱本章第 55 題)
二、普通抵押權設定時即有從屬性,從屬於債權;最高限額抵
押權設定時無從屬性 (有相當的獨立性,甚至可單獨移
轉),確定事由發生時始具有從屬性。
三、普通抵押權無最高限額的限制;最高限額抵押權僅在最高
限額範圍內有擔保效力,超過最高限額部分,即屬於普通
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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