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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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法



                                定一個限額以及欲擔保的具體法律關係 (如借款、票據、保

                                證、委任保證、信用卡契約等)  並辦妥登記,在最高限額及擔
                                保範圍內,可以不斷地發生債權,具有流動性,俗稱「可借可

                                還」,抵押權都不受影響,對於往來頻繁的客戶 (尤其是企業
                                戶),最高限額抵押權有其方便性,無須經常塗銷又登記。因

                                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擔保現在 (包括過去已發生,現在尚未清償
                                者)  及將來發生的債權,而銀行實務上,通常是設定好抵押權

                                才會撥款 (屬於將來的債權),故即使是個人授信,也大多設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最主要的區別有三:

                                一、普通抵押權擔保特定的債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
                                    權不特定,於確定事由發生時,始成為特定。(確定事由

                                    及確定的效力,請參閱本章第 55 題)
                                二、普通抵押權設定時即有從屬性,從屬於債權;最高限額抵

                                    押權設定時無從屬性 (有相當的獨立性,甚至可單獨移
                                    轉),確定事由發生時始具有從屬性。

                                三、普通抵押權無最高限額的限制;最高限額抵押權僅在最高
                                    限額範圍內有擔保效力,超過最高限額部分,即屬於普通

                                    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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